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7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5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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