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部分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非財產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合計新台幣壹萬零壹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