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八八八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