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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