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甲○○己○○戊○○庚○○○辛○○壬○○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一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九一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一八八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洪育祺┌───────────────────┐│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零貳元│├────────┼──────────┤│送達郵費│陸佰捌拾元│├────────┼──────────┤│合計│伍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