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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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8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二十二時許起至同年十一月五日五時許止,連續涉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之犯行五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目前尚未確定,其涉犯加重竊盜罪之罪嫌重大,且僅於二個多月內即連續犯下五件加重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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