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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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祐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祐榜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祐榜因附表所示等罪,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