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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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94號上訴人 邱顯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淑月 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原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僅得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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