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小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丙○○即黑點卡拉O
           台南縣永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二人簽立互相連帶保證切結書,用於
擔保其二人於原告商店中之賒帳款,嗣因被告二人分別於民
國(下同)九十四年二月八日及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至原
告商店消費,計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三萬七千三百四十
一元,未清償,為此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三萬七千三百四
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即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云云。
二、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估價單二紙、互相連帶
保證切結書乙件為證,被告二人均不爭執,原告前開主張,
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被告積欠消費款及連帶債務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消
費欠款及利息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436條
之20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周信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