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63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45,02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原尚欠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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