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865號
原 告 甲○○即翟特科技企業社
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林資訊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玖佰捌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仟零玖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