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補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中華民國間國家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調解事項之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查報應受調解事項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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