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岡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儒

代理人 彭開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紅番運動休閒用品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113年7月25日

 25,985元

AM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