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岡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儒
代理人 彭開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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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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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紅番運動休閒用品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113年7月25日
25,985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