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訴訟代理人 陳郁成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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