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
己○○庚○○乙○○○戊○○丁○○丙○○右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等二人間交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玖萬零肆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