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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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陳米琦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九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