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
原告甲○○○
送達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