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八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 王泓麟 原名葉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用│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共計│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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