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031號
上 訴 人 江龍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家瑜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不服本
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所為之106年度桃簡字第1031號第一審
判決而提起上訴,然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上訴人的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29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
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