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叡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玫萍
被上訴人 賴沛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
7年1月31日所為之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之。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2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
判費,本院已於107年3月22日以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裁定請上訴人在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60,009元,而該裁定於107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該
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6頁至第19
7頁)。可知,上訴人本應於107年4月9日前繳納裁判費
,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為證,是上訴人
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