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29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並為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
3月14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郵政信箱,雖因原告逾期未領而遭
郵局退回(見卷附送達證書及信封),惟該郵政信箱既為原
告指明之送達處所,郵務人員將應送達之文書投入信箱時即
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詢問
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