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葉順成
       葉漢昇
       葉漢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核發支付命令(本
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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