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葉順成
葉漢昇
葉漢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核發支付命令(本
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