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6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林彥甫
被   告  廖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9,496元,及其中9萬6,58
3元自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萬9,4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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