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陳奕瑋
林宗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7年5月1日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7307344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奕瑋、林宗佑共同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奕瑋、林宗佑於下列時地分別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3月19日22時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巷○弄○號。
(三)行為:陳奕瑋、林宗佑無正當理由共同毆打 陳威余 、林
翊翔,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2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台北市士林區蘭雅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監視器現場
翻拍畫面數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