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八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凌晨三時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友人住處,飲用高梁酒二、三杯,其控制力及注意力均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以後,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高雄市道路行駛。迨於同日凌時三時二十分許,甲○○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高雄市○○區○○路與大中路交岔路口時,撞至安全島上之樹木,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於同日凌晨五時三十六分許,對甲○○為酒精濃度測試,發現甲○○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零點四九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本件被告甲○○於右揭時地服用酒類後,猶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於高雄市道路行駛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供承不諱,而被告經警於同日凌晨五時三十六分許對之為酒精濃度測試,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四九毫克(MG\L)等情,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單一紙在卷足據。又依卷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法醫所八七文理字○六一一號函文所示,血液中酒精濃度每小時酒精零級代謝率為百分之零點零一至零點零一五(W\V),則依被告於同日凌晨五時三十六分許經警為酒精測試時吐氣所含之酒精成分,換算為血液中酒精濃度,再向前回溯二小時二十分,即被告飲酒後於同日凌晨三時十六分許甫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之際,復將血液中酒精濃度換算為吐氣所含之酒精成分,可知斯時被告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約介於每公升零點六零六五毫克至每公升零點六五七五毫克之間。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係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而對於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零點五五MG\L)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標準,此業經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以法八八檢字第○○一六六九號函告週知,應為絕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按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體造成之影響;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時,屬於輕度中毒症狀,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毫克時時,屬於輕到中度中毒症狀,出現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狀況;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毫克時,屬於中到重度中毒症狀,呈現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北總內字第二六八六八號函文可據。本案被告飲酒後於同日凌晨三時十六分許甫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之際,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既介於每公升零點六一五毫克至每公升零點六七七五毫克之間,揆諸前揭之說明,可知被告於右揭時地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之時,顯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狀甚明。且被告於右揭時地為警查獲以後,經警觀察結果,認被告腳步不穩;查獲後,被告出入車門困難;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被告有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嫌疑人有呆滯木僵等情事,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益徵被告於右揭時地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之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綜上所陳,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俱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諸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本院審酌被告明知上情,既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公眾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駕車上路,於他人之生命安全危害非輕,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伍逸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附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