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5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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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二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被告戊○○住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肆拾萬壹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定,而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就附表編號一所示該筆借款餘額(詳如後述)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四七五計算利息,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請求改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一八二計息,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戊○○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各為新台幣(以下同)二百三十萬元、一百二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均為二十年,自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分別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二一五、百分之八.五計付,嗣後自借款日起二年內,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分別加週年利率百分之0.三七五、0.六六機動調整,二年期滿後,再均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三七五機動調整,如逾期償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甲○○就上開二筆借款,分別自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同年六月三十日起未按期攤還本息(當時分別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一八二、八.四七五計息),尚積欠本金三百四十萬一千五百三十四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戊○○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令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帳戶資料表、放款利率變動表為證,被告均未於言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欠上述借款、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被告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附表:
┌─┬─────┬─────┬─────┬─────┬─────┬─────────────┐│編│未償金額│貸款金額│借款日及到│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期日(民國)│(民國)│││├─┼─────┼─────┼─────┼─────┼─────┼─────────────┤│一│2,201,147│2,300,000│88.07.31~│90.07.31起│年息9.182%│自90.08.31起至清償日止,逾│││││108.07.31│至清償日止││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1,200,387│1,250,000│同右│90.06.30起│年息8.475%│自90.07.30起至清償日止,逾││││││至清償日止││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