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林子超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7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4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雅雯
    通 譯 王嘉偉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630元,及其中20,274元自民
國(下同)10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張雅雯
法官沈士亮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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