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玉小字第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玉小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堯明仁
複訴訟代理  謝文祥 (送達代收)

複訴訟代理  林鴻儒

被   告  酈柏仁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玉小字第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4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雅雯
    通 譯 王嘉偉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062元,及自民國(下同)
10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9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張雅雯
法官沈士亮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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