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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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38號
原   告  吳清年
訴訟代理人  吳清榮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原名台灣省糧食局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1日下午2時55分在
本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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