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38號
原 告 吳清年
訴訟代理人 吳清榮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原名台灣省糧食局)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1日下午2時55分在
本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