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22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22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麒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麒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玻離球」應
更正為「玻璃球」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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