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42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白秀英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34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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