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傳奇
代 理 人 陳文正 律師
相 對 人 黃傳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零伍
拾捌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桃
簡字第64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
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桃簡字第642號卷宗審查後,原
告即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15,058元(繳納日期及金額詳如附表)、測量規費6,000
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1,058元(計
算式:15,058元+6,000元=21,058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號│日期│金額(新臺幣)│
├──┼─────┼─────────┤
│1│104.1.16│3,530元│
├──┼─────┼─────────┤
│2│104.8.10│880元│
├──┼─────┼─────────┤
│3│104.9.22│8,074元│
├──┼─────┼─────────┤
│3│104.10.14│2,574元│
└──┴─────┴─────────┘
總金額:15,0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