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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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0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閩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良 、 陳紅綢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陳稱債務人於95年8月19日向其借款29萬元、95年10月2日向其借款20萬元、95年11月30日向其借款25萬5仟元,分別有欠條遺言書為證,然所稱借款20萬元部分未見聲請人說明及提出證據,請就該部分之原因事實具體 陳明 之。
二、又簽立欠條、遺言書之人為陳文良,似與陳紅綢,況陳紅綢亦無表明願為陳文良負借款之連帶責任,請就對陳紅綢請求部分之原因事實為陳明。
三、綜上,表明本件相對人姓名,以及表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