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1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拓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正雄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
  ,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辦理本件分
  割繼承登記的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二、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
  利部),及異動索引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同段183建號建
   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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