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1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拓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正雄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
,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辦理本件分
割繼承登記的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二、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
利部),及異動索引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同段183建號建
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