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四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同年五月二十四日、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四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號│││││││├─┼─────────┼────────┼─────────┼───────────┼────────┼────────────┤│1│ 吳澤統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貳萬元│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HE0七三0七六│六個月││││作社古亭分社│││五││├─┼─────────┼────────┼─────────┼───────────┼────────┼────────────┤│2│吳澤統│台北市第九信用合│貳萬元│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HE0八三六五0│六個月││││作社古亭分社│││一││├─┼─────────┼────────┼─────────┼───────────┼────────┼────────────┤│3│吳澤統│台北市第九信用合│參萬元│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HE0八三六五0│七個月││││作社古亭分社│││二││├─┼─────────┼────────┼─────────┼───────────┼────────┼────────────┤│4│吳澤統│台北市第九信用合│參萬元│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HE0八三六五0│七個月││││作社古亭分社│││三││├─┼─────────┼────────┼─────────┼───────────┼────────┼────────────┤│5│吳澤統│台北市第九信用合│參萬元│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HE0八三六五0│八個月││││作社古亭分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