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九九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丙○○原住
所不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捌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等二人住所雖均不屬本院管轄範圍內,惟原告與被告簽訂借據暨約定書第十三條第二項約定,雙方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台北市○○區○○路○號)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前段合意管轄規定,本院自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原告主張:被告丙○○以其餘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約定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一0七年八月月二十五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三採機動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借款人繳納利息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後竟未依約清償,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原告屢催無果,聲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執字第一六三七號)拍賣本案供擔保之抵押物,而經執行拍賣程序終結後,得其分配金額計壹佰貳拾壹萬柒仟捌佰元,惟仍不是完全清償被告積欠原告之借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丙、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丙○○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戊○○則以言詞辯論陳情書分述如下:
一、本件原借一六0萬元,共償還本利九十一萬元,尚欠六十九萬元,依據台南地院九十二年執字第一六三七號拍賣本案供擔保之抵押物得分金額計一二一萬七千八百元,清償餘款本利應綽綽有餘,原告依十八年公布,七十年來不曾修訂的老掉牙法規,加收百分之十的違約金,超過六個月加收百分之二十,此乃巧立名目合法高利貸,使貸款者被剝好幾層皮,如同索命,原告節外生枝,向貸款者苛求額外負擔,非常不合情理,請賜一線生機,依法免除保證人附帶之責。
二、本案之所以違約,起因於家庭變故,自購屋不久,夫妻離異,被告單獨苦撐五年支付貸款,並撫養二名年幼子女,惜不幸九十一年中期莫名失業,經濟斷源,艱苦難行。
三、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本人與丙○○離婚時曾有協議,坐落台南縣永康市○○路○○○巷○號之五五歸男方所有,辦理離婚時應由女方辦理移轉登記,包括貸款在內,然女方並未履行辦理移轉登記手續諾言,而該房屋仍屬丙○○名下所有,其債務自應由丙○○負責。
丁、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分配表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丙○○則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被告戊○○則以書狀為上開辯詞資為抗辯,經查被告戊○○既不爭執上開借據之真正,則依上開借據第五條約定,借款人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償還本金或攤還本息時,自違約日起算至償還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照第三條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顯係兩造合意之約定,被告戊○○自應受其拘束,況上開違約金之約定,亦未逾利率最高限制,應尚無不合情理之處,又查受拍賣之系爭房屋,原係擔保本件債務而設定抵押權,於拍賣所得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依法自得向債務人追償,至被告二人之離婚協議縱約定本件債務移轉由被告丙○○負擔,亦屬被告二人間之約定,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即原告,被告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丙○○負連帶清償責任,故被告戊○○所辯,均不足採。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戊、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