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7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零壹拾柒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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