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7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70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肆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官蔡孟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交上訴費用,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吳幸芳
附表:
┌──┬────┬──────┐
│編號│借款本金│利息│
││(新臺幣)││
├──┼────┼──────┤
│1│8,394元│其中7,534元│
│││部分自民國96│
│││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9.7%計│
│││算之利息│
││││
├──┼────┼──────┤
│2│51,102元│其中45,867元│
│││部分自民國96│
│││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4.88%│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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