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莊振發
被   告  姜欣妤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4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05年3月3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鄭瓊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鄭瓊琳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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