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小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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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37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蔡秀貞 原住南投縣南投市○○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叁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