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黃美雀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萬6,615
元【計算式:33萬4,398元+6萬2,217元=39萬6,61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惟原告另已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5年度南救字7號),業經裁定准許,倘上開訴訟救助准
許裁定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