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昌明
陳慧娟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余芮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龐禧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
肆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