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3號
原   告  黃木科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高大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克嵐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以 林阿海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然未具體載明
此部分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致
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依上開法條規
定,爰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附表:
㈠提出被繼承人林阿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
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㈡補正起訴狀上被繼承人林阿海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國民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
附起訴狀及其證物繕本。
㈢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㈣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及其毗鄰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年籍勿遮蔽),並按補正後之被
告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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