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保險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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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保險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林恩山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