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83號原告 陳冠豪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被告 陳莉玲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29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