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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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湖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李俊毅
被   告  王繼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湖簡字第21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謝佳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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