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秩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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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易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處罰人   曾品峰
       戚家齊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因
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於民國105年5月31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
00000000、0000000000-0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品峰、戚家齊各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
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
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
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
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曾品峰、戚家齊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中秩字第15號裁定處以罰鍰5,000
元確定,且執行通知書業已合法送達被處罰人,因被處罰人
已逾期限未完納該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
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執行
通知書及送達證書、本院確定函等為證。
三、經查,被處罰人曾品峰、戚家齊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以105年度中秩字15號裁定各處
以5,000元之罰鍰,上開裁定經合法送達於被處罰人後於105
年3月28日確定,有本院105年4月1日之確定函在卷可稽。又
聲請機關之執行通知書已於105年4月29日送達被處罰人曾品
峰親自收受,另於105年5月3日合法達被處罰人戚家齊,是
被處罰人曾品峰、戚家齊應於上開執行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10日完納,則被處罰人曾品峰、戚家齊其罰鍰應完納期限分
別為105年4月30日起至同年5月9日止、105年5月4日起至同
年5月13日止,此有本院105年度中秩字15號裁定及確定函、
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惟本件被處罰人其逾期
仍未完納,聲請機關依法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
罰人曾品峰、戚家齊各應完納之罰鍰總額5,000元,其折算
已逾5日拘留期間,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被
處罰人曾品峰、戚家齊欠繳之罰鍰,各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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