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1310號
原 告 蔡政倫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
被 告 林曉彤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
楊宗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被告對民國105年5月31日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一審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之記載,應補充
為「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欄八、「本件係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應
補充為「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
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理由
一、按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
,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
項及第394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告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
時,已表明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之意
旨,惟本院於判決中漏未就此為准駁之裁判,爰依法聲請補
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院之判決有如被告聲請所示之脫漏情事,爰依首開
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