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沈忠彬
訴訟代理人 沈嘉慧 (未附委任狀)
被 告 楊永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沙交易字第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永年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沙
交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
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