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請人 施琦

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筱涵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誠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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