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請人 施琦
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筱涵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誠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